導讀:7月18日晚,話人間記者從湖南婁底"寶馬司機醉駕撞人拖行案"受害者家屬謝先生處獲悉,當天,受害者謝女士收到婁星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抗訴請
7月18日晚,話人間記者從湖南婁底"寶馬司機醉駕撞人拖行案"受害者家屬謝先生處獲悉,當天,受害者謝女士收到婁星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抗訴請求答復書"和"不抗訴理由說明書"。婁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決定不予抗訴。

隨后,話人間記者聯系上了受害者丈夫周先生。周先生表示,對于"不予抗訴"的結果,自己和老婆以及家人都難以接受,"肯定要想辦法再申訴。"
據婁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通報,2022年9月2日23時52分許,肖某某(女,28歲)駕駛湘K牌照小型轎車在婁星區吉星路株山公園東門地段由南往北行駛時,與前方謝某(女,36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謝某衣褲被卡入轎車左前角。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后被執勤交警截停。
事后,謝某被送醫救治。經鑒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124.51mg/100ml)。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2023年4月11日,該案在婁星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因案情疑難復雜,婁星區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擇日宣判。
"寶馬司機醉駕撞人拖行案"一審于7月7日在婁星區人民法院宣判
2023年7月7日,湖南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追尾相撞,造成謝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因謝某衣褲被卡入肖某某駕駛的轎車左前角,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2100余米。隨后,肖某某被執勤交警截停。經鑒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4.51mg/100ml,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肖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結束后,受害者家屬在接受話人間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一審判決太輕,將考慮抗訴;7月13日,受害者家屬向婁星區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