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南方都市報消息,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極端欺辱事件還在發酵。日前,該校學生家長向媒體透露,事發后欺辱者未到學校上學,而校方至今還
南方都市報消息,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極端欺辱事件還在發酵。日前,該校學生家長向媒體透露,事發后欺辱者未到學校上學,而校方至今還沒有給所有學生家長一個可以放心的解釋和交代。家長表示:“我們更關心兩個欺凌者的去向,擔心轉學出去也會禍害其他學校的孩子。”家長還說,事情鬧得大同市盡人皆知后,不少其他學校的家長開始慶幸,自己孩子沒有送到這所學校。

盡管目前對該事件已有結論和相應處理,但從當事學生的行為性質和所受處理來看,仍處于不匹配的狀態,這也是輿論倍感無力的原因。家長接受采訪時的反應亦說明,此事的善后事宜是個不小的問題。因事件處理停留在接受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層面,家長“更關心兩個欺凌者去向”的潛臺詞是,兩位施暴小學生是否還會回來上課。顯然,恐怕任何一名家長都不希望自家孩子的班級里有這樣兩位同學。
因此,善后實則涉及了多方權利和需求的碰撞。一方面,若兩個欺辱學生留在原學校,可能家長不能同意,他們會理所當然地擔心自己孩子的安全問題和班級的環境問題;另一方面,若欺辱學生轉學,則轉入學校家長在得知實情后,肯定也會極力反對。而這兩個學生又擁有受教育權和社會特別保護的未成年人隱私權——這就是目前當地此種處理的麻煩之處:它不僅無法服眾,也為各個利益相關方創設了一個難解的困境,把問題踢給了社會。
應該說,對這樣一起極端欺辱事件,無論是從保障施暴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還是從保護一般學生健康成長的角度上,欺辱學生其實已經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了。
然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未明確將此類嚴重侵害他人人身、精神健康的行為列為應當送入專門學校的法定情形,當前只能通過推論,證明其行為違反了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或通過兜底條款來論證。所以,從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有必要吸取這一事件的教訓,在今后的實踐中,要么對兜底條款進行細化,要么公安機關對照刑法條文按規推進,對行為定性之后,再依據對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而不能因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就一味寬容。
另外,就這起事件來說,即便是要責令施暴未成年人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也應該有效果評價機制。當前,人們并不清楚訓誡、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究竟是如何進行的,又怎么評價其效果。如果是送入專門學校,有專門學校的評估,經過評估之后才可以轉回普通學校。問題是,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的效果誰來評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沒有對此做出安排,其原因或許也是因為那些行為的性質較輕。如今的共識是大同極端欺辱事件的性質較重,但適用了一個較輕的處理方案,且又缺少效果評價機制,這很容易導致各利益相關方的不信任。
在沒有意見書或診斷書證明涉事學生的行為、心理已經明顯改善,且得到專業認可之前,無論涉事學生繼續就讀還是轉學,相關家長都擁有知情權。社會雖說要保護施暴的未成年人,但更要保護一般的未成年人,不能通過隱瞞的方式保障了施暴者的受教育權,而把更多的學生暴露在風險中。